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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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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罚了违约金’等说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究竟有何区别?”
(日资贸易公司•总经理)

  • A
  • “经济补偿金”概念: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作为补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情形(常见情形):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 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理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C) 因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还有多种情况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概念:根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针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而设定的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A)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B)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A)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赔偿金”
概念: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一般情况下,赔偿金应根据责任人给对方造成的具体损失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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