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务咨询人事劳务Q&A > 【02】 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人事劳务Q&A

“经常听到有‘特殊劳动关系’的说法,请问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日资制造业•总经理)

  • A
  •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

①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②企业与以下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指“协保”对象。“协保”是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同中心、原所在单位三方协商后,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签订协议。这是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采取的一项政策。)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办法。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3)停薪留职人员
(企业正式员工中的多余人员在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离职的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已不适用)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包括加班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2)劳动保护规定
(主要指二个方面: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劳方用品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件;发生工伤后要按本市或国家对工伤待遇方面规定执行。)
(3)最低工资规定

④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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